法治安徽建设研究课题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5 15:31 信息来源:中共蚌埠市委政法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法治安徽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法学研究的协同创新和繁荣发展,规范法治安徽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法治安徽建设实践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为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三条  研究课题分为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

第四条  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征集并确定课题选题,安徽法治研究院负责发布和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时间一般不跨年度。

第五条  专项课题是围绕某一重要文件或重要专门领域设立的课题,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法治研究院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  委托课题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安徽法治研究院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研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应由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原则上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2.课题组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报专项课题、重点课题的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申报一般课题的主持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八条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或者承担法治安徽建设研究课题但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安徽法治研究院负责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立项建议经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法治研究院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法治研究院向立项课题主持人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安徽法治研究院等网站发公布立项公告名单。课题申报未被立项的,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工作,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课题项目名称和原定研究计划、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安徽法治研究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在立项后及时召开课题启动会,邀请课题组成员之外的本领域专家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对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方法、调研安排、具体分工、实施计划、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论证和部署,并在课题申请结项前至少召开一次课题研讨会。 

第十四条 安徽法治研究院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抽查制度,抽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接受中期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报送《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法治研究院将中止项目研究:

1. 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 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 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4. 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表的。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十八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不少于2000字的要报及电子文本报送安徽法治研究院。

第十九条 安徽法治研究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予以结项并颁发《课题结项证书》。课题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课题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种:

1.评审等级为优秀的,研究成果应有重要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2.评审等级为良好的,研究成果应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3.评审等级为合格的,研究成果应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成果不规范,且明显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修改后的研究成果,仍由同一专家评审小组负责评审。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评审仍不合格的,不予结项,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安徽法治研究院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10000/项,一般课题资助费为6000/项,在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在结项后拨付。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具商安徽法治研究院确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课题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专项课题追回相应比例的课题资助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课题成果被鉴定为不合格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研究课题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课题成果要报制度。每个课题在申请结项之前应当至少提供一份成果要报。安徽法治研究院择优通过《法治安徽建设研究》等载体向有关部门报送,推荐在省内重要报刊上发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课题成果评价奖励机制,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法治安徽进程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课题成果,予以20005000 /项奖励。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归安徽法治研究院所有,以安徽法治研究院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安徽法治研究院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412日起施行。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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