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8 17:52 信息来源:蚌埠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家校协同监管。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家长及监护人要做好对在校学生和子女的教育监管,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旅馆业、酒吧、KTV、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异常情形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旅馆业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发现有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情况的,必须立即报警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经营主体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经营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电子烟)、酒、彩票。经营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电子烟)、酒、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物品回收及典当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禁止收购与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八、不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九、不得招录未成年人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0552-3128058;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0552-3715018;市公安局报警电话:0552-110

 

特此公告

 

      蚌埠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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