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货不对板,法院如何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各种购物平台进行的交易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是某平台入驻商家。2023年6月,吴某(案外人)在丁某(案外人)处(某平台注册洗护用品店铺)下单购买一瓶眼霜,丁某在李某店铺下单,李某接单后于2023年6月22日以299元价格在张某店铺下单案涉眼霜,预留收件人信息为吴某,张某于2023年6月24日将李某下单的非同款眼霜发货给吴某并于同年7月1日被签收。订单签收后,李某以收货眼霜非下单眼霜为由在某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而张某认为其与实际收件人吴某沟通确认同意更换新品并发货,所以不接受李某退货退款请求。后经某平台介入判定,李某退款成功。
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并赔偿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的某平台店铺下单眼霜并支付了299元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张某将非被告李某下单的眼霜发货给被告李某指定接收的案外人吴某,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原告张某称其与吴某沟通过,吴某同意接收其发货的产品,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李某而非吴某,作为实际收货人的吴某同意与否或作出的其他承诺并不当然的对被告李某产生约束力,亦不能改变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关于原告张某诉请的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299元。如前所述,原告张某发货商品非被告李某下单商品,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李某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该订单现已成交,在某平台判定原告张某违反平台规则并补偿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并未再提起补差价等请求,也即被告李某接受了本订单的瑕疵履行,此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原告张某诉请的被某平台判罚的299元。该处罚是某平台根据《xxx平台商家客户服务管理规则》作出的处罚,该责任不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因此原告张某的该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材料费、店铺损失等费用,其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主张,也无相关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