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跨国婚姻未果,中介费能否追回?

发布日期:2024-09-06 17:15 信息来源:淮上区法院 浏览量: 【字体:  

2023年11月,原告季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吴某,吴某承诺为季某介绍“越南女孩”作为配偶,双方约定“带一个媳妇需要15万元”,后季某先行向吴某支付20000元。后季某至越南相看,但最终和该“越南女孩”结婚未果。现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20000元。吴某辩称,20000元中介费用其中包含季某在越南住宿、吃饭、交通、签证等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季某介绍“越南女孩”欲作为配偶,并收取相关费用,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本案中,吴某为季某提供涉外婚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违反国家有关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综合案情,双方之间成立的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案涉事实上的中介合同无效,吴某向季某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本案中,结合证据材料,季某存在明知可能违法但仍实施具体行为的情形,存在一定过错,且吴某收取的费用中包含季某的签证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季某中介费用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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