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打闹致伤,法院判决定纠纷
小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在校园里同学之间嬉戏打闹,看似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但在嬉戏追逐中致人受伤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那么,一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
近日,固镇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刘某系固镇县某小学学生。2023年11月2日大课间休息玩耍时,刘某从背后抱住张某,张某咬了刘某手一下趁机跑开,刘某在后面追赶,两人抱在一起打闹后摔倒在地,张某被压在下面,胳膊先着地。摔倒后,李某上前察看张某的情况,稍后,张某扶着胳膊自行站起来。上课期间,张某胳膊疼痛厉害,便将发生的事情告知老师,老师通知家长并让张某在校门口等待家长。因伤情严重,张某母亲先后将其送往固镇县某医院、蚌埠市某医院治疗。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张某构成十级残疾;评定其护理期、营养期各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
后张某家人与刘某监护人、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监护人、学校赔偿治疗费等费用。
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张某的损害如何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系固镇县某小学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在走廊追逐打闹时学校值班老师未出面制止,事后也未对原告张某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故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秩序、自我保护等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等方面具有过失,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固镇县某小学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追逐、打闹等玩耍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二人却疏忽大意,缺乏必要的预见性,打闹的过程中导致张某摔倒致伤,故张某与刘某对张某的损伤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固镇县某小学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刘某的监护人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张某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