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妻子、子女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发布日期:2024-07-07 10:48 信息来源:蚌埠市委政法委 浏览量: 【字体: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家住固镇的陈女士没想到,丈夫周某会突然去世,更没想到的是因丈夫生前的一笔欠款,自己和孩子坐在了被告席.......

据悉,2024年3月1日,周某因经济需要,通过微信向刘某提出借款50000元请求,双方约定借期半年左右,若刘某需要资金亦可随时主张要求还款,提前几日告知便可。刘某同意借款后,便从安徽固镇某银行借贷款50000元,并将该笔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交付。周某收到50000元借款后,通过微信给刘某回复“收到,借款刘某人民币五万元整!”。

另查,借款人周某是陈某的丈夫、周某雪的父亲。2024年3月17日周某因病去世,其生前与陈某在蚌埠有房屋一处,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

基于此,出借人刘某将陈某、周某雪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某生前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固镇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出借给周某的资金系从安徽固镇某银行贷款所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原告刘某出借的50000元本金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支持,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借款人周某明知案涉借款50000元系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而未归还,存在过错,出借人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亦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刘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支持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原告刘某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周某已死亡,且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陈某、周某雪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亦未明示放弃继承,故在周某有遗产可被继承的情况下,两被告应当以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此债务依法进行清偿。综上,陈某、周某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刘某偿还债务,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周某雪在继承周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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