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起纷争 法官调解促履行

发布日期:2024-02-02 10:15 信息来源:固镇法院 浏览量: 【字体:  

近日,固镇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查了两起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支付令案件,本院在审查后依法向业主发出支付令。据悉,2019115日,业主张某、严某与固镇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按照约定,业主应支付物业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服务费3421元,但业主未按期支付,物业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查,物业公司申请支付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于是向业主发出支付令,并告知其救济权。两业主在收到支付令后,以电话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情况等,表明后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秉承着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双方和睦相处、共建共治共赢的理念,一方面向业主充分释明支付令的性质、提出异议的方式等内容并向他们出示同类案件的生效示范判决,让业主们正确评估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及时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并与业主进行了沟通,分析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引导物业公司改进自身的服务水平,减免部分物业费。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两案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以定分止争为导向,以实质性化解为目标。固镇法院将不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聚力推动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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