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获刑并赔偿1470万余元!这起案件尘埃落定!
近日,蚌埠市一起销售有毒、有害“网红减肥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涉案人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70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跨省生产、销售假冒减肥药
数额达147万余元
2021年6月初,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建某甲商量,由建某甲负责生产、邮寄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压片等产品,邹某某负责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得到建某甲同意后,建某甲找到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一简易板房当生产窝点,并和邹某某购买生产设备及减肥产品的配料西布曲明、荷叶粉、胶囊壳、压片模具等。开始生产后,建某甲找来贾某某帮忙生产减肥产品,让建某乙偶尔到生产窝点帮忙生产、打包减肥产品,收取胶囊壳、压片模具等配料快递。
随着目标人群的不断壮大,贾某某、建某乙提供了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给建某甲用来收取减肥产品的钱款。建某甲还使用建某丙、建某丁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取减肥产品钱款。
2021年10月23日,蚌埠市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壹加壹国际物流公司查获六箱共计60000粒减肥胶囊予以扣押,系被告建某甲待销售的减肥产品,准备通过网络发往全国各地。2021年10月24日,蚌埠市公安民警在上述生产窝点查获生产设备、原料及大量减肥产品(减肥胶囊、减肥压片)予以扣押。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认定,上述扣押减肥产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三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8日移送禹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禹会区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本院公益诉讼部门介入后,认为该案销售“减肥药”数额巨大,形成生产、销售链条,并通过微信向河南、广东等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销售,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建某甲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贾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建某乙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三人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678622.3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
多部门协同发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在选择网红减肥产品时要严格把关。”检察官表示,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增加罹患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前要认真核查销售资质与产品检验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无产品切记不可购买使用。
近年来,蚌埠市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等作为市消保委成员单位,坚持协同发力,推进社会共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近日,市消保委与成员单位开展联席会议时,负责人丁成表示,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典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了公益诉讼办案效率和司法威慑力,数额巨大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消保委提醒:科学减肥 理性消费
蚌埠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消费者,春季是瘦身减肥美体的旺季,在购买所谓的瘦身产品时谨防商家虚假宣传,科学减肥、理性消费、切勿盲从。
一是要理性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减肥产品。
二是看清产品(服务)副作用和禁忌事项。购买“减肥”保健食品一定要认清“小蓝帽”标志和批准文号。
三是不要相信鼓吹“百分百有效”“绝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宣传的肥保健品、药品等,消费者要提高警惕,以免受到商家的蛊惑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四是要到正规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服务,切勿贪图省事或者便宜到个人工作室接受美容服务。
五是接受美容服务时,不要使用经营者自配的美容产品,一旦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服务及时就医。
(蚌埠日报 何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