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鸟1万多只,检方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20-11-02 16:02 信息来源:蚌埠市委政法委 浏览量: 【字体:  

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陆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等三人三年零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判决赔偿因猎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共计3358600元。

20199月至201911月,陆某某、冯某某、朱某某三人,分别在五河、明光等地,采取粘网、竹竿、音频播放等方法,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其中陆某某非法狩猎28只,朱某某非法狩猎23只,冯某某非法狩猎11141只,在11141只野生鸟中有10918只被陆某某收购销往广东。经鉴定三被告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除一只无保护级别外,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陆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收购野生动物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第二条规定,其捕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陆某某等三人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随着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爆发,人们在关注病毒来源的同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拒绝食用野生动物、防止病毒传播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就是为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没有杀害就没有买卖”,从源头上打击非法狩猎不仅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且还能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凌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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